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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台 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

2016-11-15 00:07

    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预案》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有利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融资,堵住各种不规范渠道,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包括: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已经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1347亿元,占全年新增限额的96.2%。自地方债置换工作启动以来,截至9月底,全国地方累计完成发行置换债券7.2万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预案》明确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预案》指出,地方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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