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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万亿元PPP项目获批入市 财政部已批准逾2万亿元

2016-10-14 00:14

    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本报记者 包兴安

    备受期待的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名单终于出炉。10月13日,财政部等20个部委公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包括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2014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首批PPP示范项目,30个项目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2015年9月,财政部发布第二批206个示范项目,涉及投资金额6589亿元。至此,三批PPP项目总计752个,总投资金额2009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PPP示范项目能进能出机制,财政部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实施条件的第一批和第二批部分示范项目予以调出,包括: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项目、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渭南市主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和兰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鼓励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并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完善项目回报机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另外,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给予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协调推动示范项目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进行合作对接。

    为了加快项目落地,发挥稳增长作用,此次财政部对PPP项目给出落地时间表。

    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财政部要求,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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