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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 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条件

2019-10-18 23:55

    ■本报记者 张歆 姜楠

    为明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纳入沪港通、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的具体安排,持续优化完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的首次纳入条件。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两家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根据新规,“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且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规定范围的,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时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在联交所上市满6个月及其后20个港股交易日;(二)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中的港股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三)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四)上市以来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联交所对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情形;(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为配合上述规则修改,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增关于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的相关风险提示,现予发布。

    新修订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10月28日起实施。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其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对于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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