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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敲定创投股份减持政策 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细则

2018-03-02 23:42

    ■本报记者 姜楠 朱宝琛 左永刚

    2018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定于2018年6月2日施行。

    沪深交易所的《实施细则》,明确当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金额占比达50%以上方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将投资满36个月作为分界线,真正体现了解禁期与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此项政策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便利投资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有利于更好促进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形成。

    据高莉介绍,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机制是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比例等制度规则基本不变基础上,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实际,对真正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差异化政策支持,旨在既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又维护市场整体公平,坚持适度优惠。

    具体看,沪市实施细则一方面区分创投基金的投资期限,形成了投资期限与首发前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反向挂钩”的机制;对于在公司IPO前投资期限不足36个月的,按照现行减持规则执行;投资期限满36个月但不足48个月的,现行规定中减持比例(集中竞价交易1%、大宗交易2%)的减持时间区间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60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则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30日。另一方面,为保证规则体系稳定,减少创投基金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影响,《实施细则》未改变现行减持规则中关于减持信息披露、减持比例、大宗交易受让方持股期限等要求。

    深市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对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投资期限已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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