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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申报公司债券持续融资

2018-07-30 23:47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日,上交所发布了公司债券优化融资监管指南和持续融资监管指南。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优化融资监管是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发行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举措和监管创新。按照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对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且已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上交所实行简化审核。旨在让优质发行人可结合自身的融资需求,更自主、便利地通过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对优化交易所债券市场结构、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有进一步推动作用。

    上述负责人同时介绍,适用优化融资监管的发行人,其发行的绿色债券、扶贫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不同债券品种可编制同一申报文件进行统一申报,在发行备案阶段再明确每期发行的具体品种、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减少了因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而导致的发行时间窗口的不确定性。在申报文件中,可以通过信息索引等方式,简化信息披露。发行人可在申报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发行阶段再就每期发行指定主承销商。

    采取公开发行方式的,上交所进一步提升预审核效率,审核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行人可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主组织一次或者分期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的,发行人选择好发行时点后,直接确定发行要素,在发行前备案阶段向本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经上交所对挂牌条件确认后即予以发行,挂牌条件确认流程大幅简化。

    谈及对于已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再次申报项目在融资监管上有何安排这一问题,上述负责人介绍,已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再次申报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持续融资),是实现债务滚动和接续的重要手段,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和债务管理的需求,上交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申报公司债券持续融资。

    他提醒,与公司债券首次申报不同,持续融资需要结合企业已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和信用风险管理状况,建立相应的融资监管机制,以增强融资监管的针对性,畅通公司债券发行人持续融资渠道,为企业流动性管理提供便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随着越来越多的发行人选择公司债券融资,持续融资已逐渐成为公司债券融资的主要方式。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持续融资监管是在现行规则框架内对公司债券融资监管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并根据发行人的信用资质和存续债券的风险分类实行差异化的融资监管。一是对优质发行人配合其实施融资计划,按优化流程进行审核,做好融资服务和提高融资效率;二是对普通发行人按照现行相关流程正常审核,协助其筹措偿债资金,做好债券兑付;三是对存续债券信用风险受到关注的发行人,建立专门审核机制,提高审核针对性和效率,帮助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但存在短期流动性问题的发行人增强偿债能力,防范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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