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默认分类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4月28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为内幕交易“彩虹精化”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余伟业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518713.05元,并处以7556139.15元罚款。
据介绍,彩虹精化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10月22日。陈某弟作为彩虹精化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本次定向增发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综上,余伟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弟关系密切,内幕信息公开前,两人联络频繁,“余伟业”账户买入、卖出彩虹精化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中国证监会认定,余伟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另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为操纵“市北高新”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李健违法所得9377375.76元,并处以28132127.28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