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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行为必须用“重典”

2016-09-26 00:49

    ■朱宝琛

    证监会上周五通报了三起案件,其中一起是肖海东以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的手法,操纵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价格。

    操纵市场、操纵股价,是投资者最难容忍的行为之一。因为凡是这样的操纵,都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所以,打击操纵市场和操纵股价者,必须成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环境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并且应当越来越严厉。

    也正因为如此,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当然,这种行为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至于对这类行为的处罚,《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如此,从证监会查处的一系列案件来看,超级牛散操纵股价被罚的仍不在少数,有些甚至因多次操纵股价而被处以五倍的顶格处罚。

    但是,这些被查的或许也只是A股市场上股价操纵违规交易的冰山一角。因为对于A股市场而言,股价操纵有着更好的寄生温床:由于A股以散户投资者为主,在专业操作方面大多容易受市场行为所干扰,因而部分市场主力资金在经过精心布局之后,就可以吸引大批的散户跟风入场,待疯狂过后便获利出逃,最终只剩下站在山顶向下俯视的受骗散户。

    这从目前超级牛散操纵股价的几大手法中可见一斑:虚假申报,拉高股价后卖出。主要是在开盘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尾市等交易时段,通过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诱导其他投资者跟进,进而快速卖出获利。

    边拉边卖,快速获利。主要是通过一个账户或者多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通过对倒快速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卖出,快速获利。

    关联账户,自买自卖。主要是部分牛散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的操纵,以便达到拉高股价的目的。

    以涨停价大量申报。这种手法制造了虚假的股票价格和市场交易活跃假象,拉抬股价,造成交易行为真实、活跃的假象,意图掩饰操纵股价的实质。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就像操纵市场,尽管手段、手法在不断翻新,但打击的力度不会变。因为操纵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既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总之,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只有严厉打击,用“重典”,才能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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