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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机构应审慎管理回购资金杠杆

2016-09-19 01:16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9月18日发布《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六)》,就公募基金、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需要关注的风险进行解答。证监会表示,参与交易所回购业务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审慎管理回购资金杠杆。

    据介绍,近期,证监会对部分投资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进行了初步调研。为减少年末、季度末等特定时间点资金变化的影响,证监会选取了一年中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每月月中和月底的回购余额作为研究对象,从融入资金以及投资产品的时间比例结构分析来看,债券回购产品主要是7天以内的短期产品,融入资金期限短,资金投向是2年-5年之间的中短期债券,存在一定的时限错配,需要关注后续资金不足、投资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证监会认为:参与交易所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规则的要求,审慎管理回购资金杠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流动性风险。同时,公司内部应对融入资金规模有进一步的控制措施,各业务部门开展债券投资、回购等业务规模需要符合公司自身的基点价值、风险敞口、压力测试等各项限额。

    证监会同时表示,将密切关注交易所回购市场的流动性状况:一是做好数据监测与分析工作;二是强化对证券基金机构流动性管理水平的监督检查,对内部管理存在缺陷、违反监管规则而出现流动性问题的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确保行业对流动性管理有充分的应急预案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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