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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为法律公正性而战的司法人员致敬!

2015-12-18 08:04

推石的凡人 刚刚向为法律公正性而战的司法人员致敬! 中国股市乱象丛生,就在于违法所得与应得的处罚极不相称,导致诸多市场参与者心存侥幸,也与法律规定太过笼统,有太多自由裁量权,比如司法实践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惩治存有太多人为因素而让违规者可以逃避处罚。笔者认为针对证券市场违法案件不仅要罚,还要让其吃几年牢饭,才是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正确审理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及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有着积极意义。从这个方面来说,马乐一案改判的意义就不再是让马乐得到应有惩处的问题,而是中国股市步入法制轨道的问题,这才是马乐一案改判的巨大意义之所在。

马乐利用非公开X息交易股票一案,引人注目,一个是共涉及 76只股票、交易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将近1900万,“80后”马乐用时26个月,创造了基金业迄今为止最大的“老鼠仓”。;另一个是检察院历经三次抗诉,最终由最高院审定。马乐一案虽然历经波折,但结果让中国资本市场看到一线曙光。正是司法人员穷追不舍,才让法律之光得以昭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XX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X息进行交易活动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马乐共涉及 76只股票、交易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将近1900万,因此完全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一审和二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是偏轻的。

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显然马乐一案不管是交易金额还是获利数目还是交易次数都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范畴。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X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马乐一案至少是涉及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标准,应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最高院认定马乐一案涉及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处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非常有道理的,量刑也是适当的,因为“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但最高院认定“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以减轻处罚”,也算是一种治病救人的做法,显示了人性化的一面。

非常明显,没有检察人员三次抗诉,三次抗争,马乐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可以逍遥于法律之外,正是检察人员锲而不舍,才让马乐得到应有的惩处,从缓刑到实刑,也让中国资本市场司法实践进一步向美国看齐靠拢,在萨班斯法案中,资本市场违法者是要牢底坐穿的。马乐一案也说明在一个法治时代,不要心存侥幸,自以为能逃过一劫,因为市场总是有一群为法律公正性而奔波的人士,让你们得到应有的惩罚,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因此 马乐一案最大亮点就在于检察人员三次抗诉,显示其为法律公正性而战的勇气与大无畏精神,才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笔者向他们致敬。中国股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造假上市盛行,如果再没有司法人员不懈努力,中国股市将走向何方,尤其在注册制下,投资者利益又有谁来保护。

中国股市要走向健康,走向法治市场,除了制度完善,更需要的是一群像检察人员一样刚正不阿为法而战的执法人员。因为法律条文是死的,不可能自动跳出来惩治违法者,只有通过执法人员努力才能发挥巨大作用,人才是根本的。

证监会稽查人员该向他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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