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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恶意做空缘何虎头蛇尾

2015-08-03 08:10


打击恶意做空缘何虎头蛇尾

作者[推石的凡人] 发表于[2015-8-3 7:13:00]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而我国对股价操纵规定过于宽泛,缺乏细则和量化标准,要认定股价操纵较为困难。所以尽管市场上投资者感觉股价操纵较为普遍,但遭到管理层惩治并不多。目前刻意做空声音此起彼伏,但没有恶意做空被查实,就在于认定恶意做空手段的缺乏。
    六月底以来,中国股市开始了一轮历史上最猛烈的下跌,刻意做空的声音就在市场流传,不仅证监会屡次警示股价操纵和恶意做空,就是司法部门也进场核查,但至今没有多大结果。
    刻意做空就是股价操纵,是通过操纵股价下跌牟利,但是何为操纵,如何认定却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因为证券法规定较为笼统,抛售多大的量就是股价操纵,证券法没有明文规定,证券法77条第一款笼统的指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因此要认定利用持股优势缺乏一些明确指引,这就给了刻意做空者一个逃避惩治的法律监管真空,当然证监会可以运用77条第四款兜底条款来认定,但这个东西争议颇大,比如光大证券乌龙指闹上法庭至今没有结案,所以证监会较为慎重。
   针对市场刻意打压股市,证监会也是多次予以阐释自己的监管立场,7月27日中国股市上证指数创下8年以来最大跌幅,两市1800家股票跌停,晚间22:40左右证监会就曾紧急表态,不排除近期有个人大户集中抛售股票进行“恶意做空”的情形。“证监会正组织力量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严厉惩处。”
   但直到今天核查依然没有结果,笔者相信在大数据下,证监会看到超级大单抛售并不难,难在哪儿,难在那些是正常交易,那些是股价操纵,是恶意做空,31日证监会再次阐述对于集中抛售的理解,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1日表示,是指利用持股优势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这是证监会第一次对集中抛售进行定性。
 笔者认为说了依然等于白说,因为并没有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持股优势该如何认定,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是难以认定,即使认定也难以令人信服。
   7月30日下午2:21,中国平安在35.1元出现了一笔101.4万股的大卖单,随后2分钟,再次出现128.95万股的大卖单,成交价格35.01元,从此,上千手的大卖单开始连续出现,中国平安从上涨,一直打到下跌1.8%。农行最大的一笔成交101.32万股,这些超级卖单显然不是普通投资者所为,而是超级机构所为,从单纯抛售持股数量和涉及绝对资金量来说,都是天文数字,也导致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但是由于缺乏具体认定标准,要认定中国平安抛售者就是刻意做空还是存在难度,这也是证监会没有动手的原因。因为成交市值占比中国平安总市值并不大,但是这两个超级大卖单彻底摧毁了投资者信心。
  再以31日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在基本相同时间,连续出现过万手超级大卖单天空砸盘,如果没有救市资金强力护盘,打压股市效果将会明显,但是就是证监会发现这个超级大卖单也是干着急。因为很难认定是不是恶意做空还是正常抛售。
   那么是不是恶意做空就可以无法无天,只想着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市场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就可以罔顾国家利益于不顾呢?笔者认为证监会还是可以从多渠道证实恶意做空。
   当然,天下熙熙都是冲着利益而来,投资者利用持股优势打压股指,也是冲着盈利而来,但打压股价本身难以产生利益,要通过做空期指才能产生收益,管理层可以利用大数据寻找两者之间的联系,找到空单持有人与抛售权重股之间是否是一致行动人,就可以认定利用现货市场持股优势操纵期指牟利。
  既然抛售权重股是为了期指盈利而来,那么这个抛售就不一定是真实发生,有可能是一种自买自卖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买卖双方资金来源和盈利归属两方面进行核查,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第十八条规定 持股优势,是指行为人持有证券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 证券执法人员可以对行为人在行为期间持有实际流通股份的总量及其所占相关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比例、同期相关证券的投资者持股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持股优势。以中国平安为例,虽然抛售人持有证券不一定达到指引规定的持股优势,但是我们可以把抛售人的抛售时段进行细分,那就是划定为7月30日午后2:20分,显然中国平安2:21分在35.1元出现的一笔101.4万股的大卖单,随后2分钟,再次出现128.95万股的大卖单,明显超出一般投资者的持股优势,因此可以认定抛售者利用持股优势打压股价,在这特殊时期,认定恶意做空也不是不可以。
  认定股价操纵还可以从行为人动机和结果来进行认定,首先行为人天量抛售持股动机是啥,是单纯看空后市出现止盈操作,还是有特殊资金需求,如果两者都不具备,那么就有刻意打压股价嫌疑,其次是从结果上来看,抛售者天量抛售以后股价有没有出现下跌,如果出现明显下跌,就可以认定抛售者具有刻意打压股价嫌疑,综合起来,如果持有人大量抛售股票没有特殊资金需求又导致股价下跌,笔者认为还是可以基本认定股价操纵。
   以上仅仅是作为投资者的一种建议,从资本市场改革来说,笔者认为证监会应该尽快出台股价操纵的量化指标或者是引进判例机制。彻底改变股价操纵难以认定的尴尬。导致打击恶意做空总是虎头蛇尾。
   磨刀不误砍柴工,制定一个量化的可供操作的认定股价操纵标准势在必行,否则 依然难改股价操纵盛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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