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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注册制负面因素

2015-01-09 08:11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注册制方案,目前的研究意见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是维持由证监会注册审核,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核的模式;一种是由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向证监会注册生效的模式。中国将实行何种模式呢?
   12年的时候,市场一度盛传郭树清主席有惊天一问,那就是“IPO不审行不行”,虽然证监会方面一度予以澄清,认为郭主席没有这一种说法,但有过讨论。但是中国某些市场派人士一直持有偏激观点,认为证监会对IPO审核就是一种不务正业,是对市场化改革的亵渎。他们认为证监会该做的就是监管,而不是管制,所谓审核就是管制,审批就是管制,证监会目前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批上,就是把主要精力放在管制上,而证监会主要工作本来就是监管,有点本末倒置,是荒废主业,并指责证监会不愿意放弃审核是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并呼吁证监会下放权力,把注册制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因此在审核方面证监会还是面临一定压力。
  作为监审分离的代表人物就是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他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不同媒体重申类似观点,“我反复说的‘监审分离’,是指证监会把精力从‘重审轻监’调整到‘重监轻审’,就发行来说要从‘实质性审核’到‘程序性和形式性审核’,要从替股民选美的价值判断转到仅进行真实性审查上来。取消发审委,把责任落实到拿高薪的保荐人和承销商身上。”
 从证监会来说,审核制度也确实让其处于风口浪尖,由于监管的缺失,审核人员职业道德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众多造假公司堂而皇之蒙混过关,让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备受市场自责,因此在监管导向上也处于转型,那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弃实质性审核,加强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监管。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注册制模式改革有可能顺因市场潮流,将有可能实施后一种模式,把审核权力下放给交易所,证监会仅仅负责形式性审核,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管上面。但是这种模式在中国有一个巨大缺憾,那就是两交易所会对上市资源形成公开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互相降低上市标准,导致短期扩容过度化。
  在中国两家交易所对上市资源的争夺一直没有中断过,而且日趋白热化,在09年以前,上交所一直领先于深交所,即使中小板推出也不能改变沪强深弱的局面,但09年,“十年磨一剑”的创业板一经设立,立即成为扭转“战局”的关键。这个新生市场在2010年的IPO融资额便已高达979.11亿元,约占深交所当年总融资额3011.64亿元的1/3。由于上交所2010年的总融资额仅1899.69亿元,因此借助创业板的火爆,深交所当年一举成为国内融资规模最大的交易所。13年14年上半年,创业板更是一枝独秀,成交量一直在稳健上涨,创业板股指更是屡创新高,而沪市主板则显得有点冷清,首次出现沪弱深强的走势,成交量也出现倒挂,老大地位岌岌可危,让上交所非常之焦急。
  于是乎上交所也曾频频向中小企业抛出“橄榄枝”:先是降低挂牌门槛,吸引发行规模5000万股以上的中小企业,一改此前“1亿股以上”的上市标准;之后又制定了《中小微企业服务工程纲要》,聘请了32家民营上市公司的高管担任中小微企业成长导师,寄望于从中孕育出未来的IPO企业,此后又提出了一个新兴战略技术产业版的计划,但都因市场争议无果而终。当然深交所也不甘示弱,利用国家经济转型大做文章,提议降低上市门槛,允许尚未盈利的互联网等新技术产业可以在创业板挂牌上市,同时极力提倡中小城商行到深交所上市。最后是证监会出面协调,取消上交所与深交所挂牌企业的股本差别,不再对股本实施限制,对两家交易所上市资源实施均衡安排。按照惯例,发行股本5000万到8000万之间的会选择去深交所上市,而8000万以上的则会选择去上交所上市。3月27日,证监会则表示,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
 
  为什么两家交易所会对上市资源如此看重,实质还是利益使然,沪深两大交易所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交易经手费、上市公司缴费和交易席位费。因此上市公司越多,成交量越大换手率越高,两家交易所收入越多。
   因此实施后一种模式,证监会如果不加控制的话,两家交易所将会展开上市资源争夺战,一个是变相降低上市门槛,让一些不符合上市资格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从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次中国不仅后备资源众多,仅仅存量公司就非常惊人,目前等待上市公司高达600多家,如果任由交易所说了算,两家交易所将开始大规模扩容,将在短期内严重冲击市场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市场新增资金与新增市值矛盾趋于不可调和,导致市场大幅波动,从而让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三是交易所缺乏行政执法权,就是证监会拥有绝对强势的执法权,造假公司尚且有恃无恐,在现有执法环境下,交易所如何保证信披质量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笔者心存怀疑。何况两家交易所都为了吸引更多公司前去挂牌,势必会对惩处机制有所忌讳,有意无意降低惩处力度。
   因此注册制下,如何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和合理安排上市节奏就是一个难题,实际上国内人士谈论注册制总是有意无意回避美国注册制说的双重审核制度,那就是联邦层面的形式审核和州层面的实质性审核,当然有豁免情况除外,因此笔者认为在中国也需要构筑相类似的注册制度,而不是简单登记即可上市。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再向证监会备案注册,再由上海深圳证监局负责实质性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管两地证监局的公正性,负责上市公司事后监管。
   虽然注册制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但笔者认为只要堰塞湖不除,那就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有效制约机制,让上市公司产生敬畏之心,认为上市就是暴富就是财源滚滚而来,意味着资本市场依然偏重于保护融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投资者的利益,贸然实施注册制未必就是中国资本市场新股改革最好的方式。只要堰塞湖消除,上市公司不再认为上市就是福利,才是投融资走向平衡的标志,才是实施注册制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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