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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11月16日更明确的含义

2014-12-17 07:34

    证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新退市制度将于11月16日正式施行,,这个退市制度被市场誉为最严厉的退市制度,证监会表示,《退市意见》对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作为退市制度的亮点之一就是引进了,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但笔者认为作为重大制度建设,必须更具刚性,让违规违法者无空子可钻。
  说道重大违法违规退市制度,笔者不得不再一次以海联讯为例,证监会认定,海联讯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其在IPO申请文件中,违规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涉嫌骗取发行核准。2009年末、2010年末、2011年中,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11456万元;2010年、2011年上半年,海联讯分别虚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4份、6份,虚增营业收入1426万元、1335万元,基于以上事实,证监会初步认定,海联讯涉嫌骗取发行核准和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违法行为.重大信息披露和造假上市都符合退市意见稿规定的退市条件.
  但问题来了,退市意见稿是在11月16日才正式生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11月16日前,证监会的处罚不适用新的退市制度,11月6日,证监会向海联讯下发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证监会对海联讯欺诈发行一案的查处情况;随后证监会又抓紧时间于11月14日向海联讯签发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让海联讯成功逃避了退市处罚.备受市场谴责。
   同样的纠结也发生在上海家化身上,上海家化发布公告称“公司如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但是上海家化又表示“关联交易信披违规属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已经整改完毕,相应公告也已及时披露,对当前以及未来上海家化的经营业绩和市场表现并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和退市。”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公司公告2013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微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为了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沪市《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每个月需做一次风险提示,但是笔者发现证监会尚未对上海家化作出行政处罚,上海家化就认定没有退市风险,显然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退市规定做出一种新的解读。这必须引发我们高度重视。
  根据退市新规,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XX机关的,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 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XX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很明显,决定股票是否退市的决定权掌握在交易所手里,而不在证监会手里。
    按照上海家化的说法,在这里笔者就产生了一个疑问,那就是中国资本玩家还可以大玩文字游戏,11月16日究竟怎么算?既然是法不溯及既往,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在11月16日以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即使在11月16日以后任何时候查清违法事实,都不适合新的退市意见,也就是说依然可以在资本市场苟延残喘,例如上海家化违规信息披露是14年11月16日以前的事,按照公司的说法已经作出整改是不适用于新的退市规定的,也就不存在退市问题,还是11月16日以前证监会做出处罚不适合退市意见,只要是16日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管其违规违法时间都适合退市意见,那么上海家化一旦被证监会认定重大违规信息披露,是必须退市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市场出现了两种解读,一旦市场出现纠纷,证监会该如何认定?是不是又会出现法律纠纷,让执法者有苦难言,让违规违法者有空子可钻.也让交易所陷入两难。
  虽然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但 法律最忌讳的就是不具有可操作性,有太多的漏洞,让执法者难以执行,让违法违规者有空子可钻。因此证监会有必要明确一点,那就是16日是指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子,而不是违法违规发生时间。只要是在14年11月16日以后做出的行政处罚,不管违规违法发生时间,都适用于退市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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