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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2021-09-11 02:50

    本报记者 刘琪

    在历经了一年多的预热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于9月10日正式启动。

    早在2020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联合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经过多方共同努力,9月10日,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标志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启动仪式上表示,“跨境理财通”试点为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开辟了新的通道,将进一步便利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三地居民生活深度融合;将进一步推动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将进一步为港澳金融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助推我国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支持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在港澳银行开立投资户,购买港澳地区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北向通”指港澳地区居民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立投资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

    “跨境理财通”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有严密的机制安排。9月10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苏赟表示,无论是“北向通”还是“南向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户。对投资户与汇款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加之对跨境资金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同时,“跨境理财通”业务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苏赟表示,“考虑到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投资者消费习惯有差异,在业务试点中加强了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基础,确保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理财产品时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潘功胜也表示,在“跨境理财通”试点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投资者体验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试点启动后,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将和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在信息共享、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密切协作,共同为试点的平稳运行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在额度管理方面,据《实施细则》显示,“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对于境内投资者来说,‘跨境理财通’将进一步拓宽大湾区居民和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渠道,除了股票、基金、债券外,今后还可以进一步投资我国香港地区的银行理财产品,可配置的产品和方式更加多元,可以更充分更深入地把握国际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投资机遇。”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有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港澳投资者来说,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将拥有更多渠道投资人民币资产,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红利。“跨境理财通”业务对于推动大湾区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提升中国金融市场吸引力、巩固我国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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