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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再征意见 许可证不设有效期不等于放松监管

2020-04-16 23:35

    本报记者 冷翠华

    银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规定》),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相比,此次《监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履职回避等方面皆做出了新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整体来看,此次《监管规定》有放有收,有助于规范保险代理市场,强化主体责任。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由于《监管规定》的调整涉及机构多、人员广,因此,在制定过程中,监管部门数易其稿。再次征求意见后,离其正式发布又近了一步。

    按照现行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到期前相关机构需申请延续。对此,银保监会表示,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小散杂乱、内控薄弱的特点,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是一种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监管抓手发挥了巨大作用。

    而此次《监管规定》取消了许可证有效期的设置,是为了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监管,这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担心取消许可证有效期,会加大市场风险。对此,新一站保险网总经理国婷丽认为,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只是监管手段之一,该规定取消后,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进行监管,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规范市场秩序。

    银保监会也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监管规定》备受业界关注的一点,即是其对保险机构的高管和工作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行为做出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堵上部分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套利漏洞。从银保监会公开信息来看,虚列费用、虚构业务长期是保险行业痼疾,也是保险机构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重灾区。银保监会表示,前期,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此次《监管规定》明确履职回避正是为根治上述问题。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监管规定》对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维持5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对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

    对此,国婷丽表示,注册资本多少虽然与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和服务品质无直接必然关系,但这是其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体现之一,且保险的服务周期比较长,更需要相关机构抗风险能力强,因此提高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准入门槛,为的是更有安全保障。

    此外,《监管规定》还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此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额及保证金缴存上限,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身的经营责任。与此同时,《监管规定》还规范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广告行为,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据业内人士介绍,独立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也在酝酿当中,将会专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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