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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 累计承保责任余额不得超净资产的3倍

2016-12-23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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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冷翠华

    侨兴集团旗下公司私募债近日出现违约事件,使得保证保险这一新型保险业务进入公众视野,如何保护投资人利益成为关注焦点的同时,为该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浙商保险或将面临巨额理赔。

    事实上,在该事件未爆发之前,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该类业务爆发式增长背后的风险隐患。《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在今年1月末发布《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计划进一步强化监管,拟出台《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征求意见稿12月上旬就开始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21日是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知情人士透露。

    多处数字规定

    强化管理标准

    与1月末发布的管理通知相比,保监会征求意见的《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根据记者拿到的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承保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以及承保能力都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明确数字。

    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在最大可损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

    在承保能力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

    偿付能力低于警戒标准

    应立即停止新业务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在信用信息共享、产品开发、风险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要求。

    例如,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办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

    在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开发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被保险人为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应谨慎开展业务;二是产品名称应清晰、准确,能够体现承保的具体风险,承保的基础合同内容和指向应当具体和明确;三是不得承保投资或投机风险,不得承保风险确定的标的,包括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等情形。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对内部风控和风控标准也进行了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尽职调查、承保、理赔、催收、追偿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还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偿付能力警戒标准。如偿付能力低于该标准,应立即停止办理新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公司从事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业务结构、准备金评估、专营团队、反制措施、财务核算、信息披露、应急预案、自查自纠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报道显示,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保证保险业务也快速发展。以P2P为例,截至2016年2月份,与保险公司有合作的P2P平台至少有92家,其中引入了履约保证保险的平台有2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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