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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就豆粕期权合约及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做市商净资产门槛5000万元

2016-12-17 01:17

大商所就豆粕期权.jpg

    ■本报记者 于德良

    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开展豆粕期权交易。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大商所将对豆粕期权合约及相关规则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完善后,提交大商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证监会上报豆粕期权合约挂牌申请。

    大商所12月16日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对豆粕期权合约及相关细则的意见。据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实施细则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公布了相关说明。有关意见或建议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下周五(12月23日)前反馈至大商所。

    根据此次公布的豆粕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豆粕期货期权合约类型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交易单位为1手豆粕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涨跌停板幅度与豆粕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合约月份为1、3、5、7、8、9、11、12月;行权价格覆盖豆粕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行权价格≤2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25元/吨;2000元/吨<行权价格≤5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行权价格>5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元/吨。行权方式为美式期权,即买方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到期日15:30之前提出行权申请。

    根据此次公布的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商所按期权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市商资格的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人员应当熟悉期货、期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此外,还就做市业务、做市商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所对做市商监管等做了规定。

    根据此次公布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其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一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需要满足具有期权仿真交易经历(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行权经历,并通过知识测试等一系列条件。此外,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大商所交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豆粕期权合约制度的设计,旨在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服务“三农”的能力。在借鉴国际成熟期权市场的经验下,又结合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并充分考虑了风险控制和流动性。其中,风险控制是期权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为此,大商所设计了一套包括保证金、涨跌停板、限仓、大户报告及强平强减等多种制度在内的风险管理制度,以保证期权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为保证流动性,保障期权市场功能发挥,在交易单位、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和做市商等方面做了有针对性地设计,以促进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据了解,在期权研发过程中,大商所与业内专家、期货公司、实体企业以及市场各类投资者做了反复的研讨论证,不断完善期权合约及细则内容。通过开展期权仿真交易,验证包括规则体系、技术系统等在内的各环节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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