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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成为上市公司自我拯救新途径

2022-04-17 20:09

    本报记者 桂小笋

    对于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而言,如何自我拯救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自2019年年末以来,“预重整”已成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在原有的重整制度之外,积极尝试的一个“拯救”公司的新型手段。

    据了解,预重整制度是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者在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时一并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立新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预重整属于提前介入,可为企业在重整程序法定期限前争取更充分的时间,从而换取更高的成功率。这一制度符合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的共同利益,对法院提高重整案件的审判成效、提升重整成功率有所帮助,对政府化解地方金融危机或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预重整2020年开始逐渐增多

    《证券日报》记者以关键字搜索沪深两市的公告,截至目前共有141份关于“预重整”的相关公告发布,涉及企业38家。最早的一份公告在2019年,而进入2020年之后,相关公告逐步增加。

    邢立新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2018年3月4日,最高法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了“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各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批准。此后,温州、深圳、北京等地相继出台了预重整指导文件。

    实务中的预重整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前的庭外重组,该模式下也有法院采取登记备案的预重整方式;二是向法院申请庭内预重整尔后转让重整,或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的预重整、尔后转入重整程序。“与申请重整相比,几种模式司法介入程度由低到高,灵活度则是由高到低。预重整期间不具备停止计息、中止执行等法律效果,但能有效解决破产重整时效较短的问题,各有优劣。但从重整的自治性、商业性角度来看,我个人更倾向于逐步重视和提倡债务人的庭外重组,应当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邢立新律师说。

    在执业过程中,邢立新也曾参与过一些预重整案件。根据观察,上市公司自身破产的情况更特殊一些,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除重整可行性报告外,还需要地方政府与证券监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和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政府的维稳预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法院审查立案前还应逐级报送至最高法院审查,前置程序较多。预重整期间还可以更有效的推进上述前置程序。

    “预重整”有利于维护企业运营价值

    涉及“预重整”事项的相关上市公司,在公告中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前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查程序,流程相对复杂、耗时较长。为加快公司重整的工作进度,提高重整成功率,法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重整事项进行沟通谈判,临时管理人亦可在预重整工作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为重整工作赢得更多时间,加快整体工作进度,有效增加重整成功率。

    从两市“预重整”公告来看,“预重整”的理由大多涉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进展情况来看,这38家公司的进展大多处在同意重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等阶段。

    “相较于破产重整,预重整更自由灵活、更高效,方便各方在相对自由、平等、轻松的状态下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预重整强调各利益方的意思自治,能够有效钝化社会矛盾。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无须接管债务人企业,企业仍然拥有独立的经营权,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运营价值。从微观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监督下,预重整可实现债务人负责统计及资产调查的客观性,提升债务调整效率,同时将预重整期间达成的协议效力延续至重整阶段,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提升效率同时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邢立新介绍,除去预重整的优势外,预重整失败不意味企业必然会进入不可逆的清算程序,仍有机会向法院申请重整,相当于困境企业多了一次机会。此外,客观上延长了投资人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之间的谈判期间,对于大型企业而言更符合客观需求。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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