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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上实发展收到监管警示函

2022-12-28 15:48

    本报记者 谢岚 见习记者 孙文青

    12月27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上实发展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以及虛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上实发展曾于2022年1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约人民币26.15亿元,其中部分业务涉及融资性贸易,该类业务所涉及的应收类账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

    《决定书》显示,经查,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披露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其次,上实发展于2020年12月15日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收购东大名路815号(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收购东大名路815号(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879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拟收购公司及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大名路815号(西侧、东侧)、879号地块房地产,三份合同总金额为9.3亿元。但上实发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订立上述重大合同。

    此外,《决定书》还显示,上实龙创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虛构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情形,导致上实发展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实发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编辑 田冬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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