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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捷宁
10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自治规则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是在2014年协会制定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简称《自律规则制定办法》)基础上形成,将进一步规范协会行业规则制定工作,提高规则质量和制定效率,推动形成与行政监管规则各有侧重的自律管理规则体系,更好地履行新证券法关于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的职责。
与《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修改:一是总体结构上做了调整,由原来的六章50条修改为五章57条,按照规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解释和适用的流程,对原办法结构做了合并和分立,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技术的规范,增加了“目录”部分;二是对原“自律规则体例”部分做了扩充,对相关概念做了明确定义和分层,构建起分类分层的规则体系(详见附录:行业自治规则体系结构层级图)。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程序,并根据协会工作实际和效率,做了授权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示范实践的规定。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起草过程中,根据《立法法》的原则,依据协会《章程》规定,参考了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沪深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相关内容,同时沿袭《自律规则制定办法》制定过程中的以下原则:
一是保障民主和行业参与原则。行业参与行业自治规则制定是自治规则区别于其他监管规则的根本属性,是自治规则实现市场化管理的重要保障。《办法》通过赋予专业委员会、会员、理事会成员提案权,规则制定过程中征求行业和管理对象意见、专业委员会参与起草,设定不同层级的行业自治规则分别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审议通过,充分体现本原则。
二是严肃性与时效性相结合原则。《办法》确立了四级行业自治规则制定机关。依据协会《章程》,《办法》明确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为行业自治规则主要制定机关的地位。《办法》根据协会章程和行政管理机关要求,规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收缴办法等基础性规则应该由会员大会制定、修改,体现行业自治规则制定程序的严肃性。会长办公会并非章程规定的自治规则制定机关,但是考虑到协会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工作,《办法》赋予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示范实践的职权。
三是程序完整与简捷相结合原则。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实际需要和程序简捷性,《办法》未对规则征求意见方式、提案人撤回草案、草案修改延期审议、终止草案审议等程序内容做规定,以减少制定程序环节、增强程序适用性。
四是起草部门责任和统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办法》在细化起草部门对行业自治规则制定、修改职责的同时,强化了法律事务部门对行业自治规则的统筹管理职能。《办法》第10条、20条、36条、52条、53条、54条分别体现了法律事务部门在拟订行业自治规则制定、修改或废止年度工作计划、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行业自治规则的发布、清理、汇编等方面的统筹管理职能。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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