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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有问”邀请了3位专注于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学专家,4位专注于经济法和互联网法律的法律专家,和1位来自P2P行业一线的金融行业CEO,从法律、经济、实战等多个角度对网贷监管细则进行了深度解读。
参加嘉宾具体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曹兴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程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肖宇、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学教授王明琳、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教授谢作诗和聚有财董事长、创始人仇建峰。
就《办法》的总体评价,曹兴权表示,私法方面,从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逻辑谈起。《办法》不是私法渊源,只是对私法渊源解读的支撑。合同无效上,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解释适用存在问题,所以需要明确解释。
“关于网络金融监管政策起点的逻辑取舍。是基于网络这种特殊经营形式而去考虑,还是回归业务本质去考虑?就是所谓“互联网+”,还是“+互联网”的问题。该文件选择的是“+互联网”的思维,在坚持借贷业务、证券发行活动本质的基础上考虑监管的。不是顺应其创新与风险放大的特征而不顾及金融监管的逻辑,而是坚持金融监管的逻辑基础,考虑到互联网的风险放大本质而采取特别措施去限制这个风险,去矫正可能被放大的风险。”曹兴权告诉记者。
高艳东告诉记者,《办法》第一大亮点是安全第一、有限宽松,无论是划定红线,还是限定贷款限额,整个细则突出了安全至上的管理思路,是传统思维对现代产业的管理。第二大亮点是明确了主体性质,细则对网贷的定义做出明确规定,指明网贷机构只是信息中介,告诉网贷平台不要想多了。第三大亮点是明确了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细则要求投资者风险自担,投资者应以“市场理性人”角色进入网贷市场,告诉投资者要多想想。第四大亮点规定了监管制度,开展网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的备案登记制度,告诉管理者要多管管。第五大亮点是限定了业务范围,划定了网贷机构的十三条红线,增加了禁止债权转让的规定,告诉网贷平台要少干干。第六大亮点是设定了风险控制机制,细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借款上限,告诉网贷平台要悠着点。
仇建峰表示,此次网贷监管细则的亮点一方面从平台自身来讲,我们一直非常注重平台的合规性。聚有财现有主流产品均为小额分散型,银行存管、ICP许可证等硬性指标也都满足,所以调整起来难度不大。另一方面从整个行业来讲,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P2P平台优胜劣汰的速度,届时整个P2P行业将有一个质的提升,而留下来的那些合规平台集中度会更好,在老百姓心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也会提高。
就《办法》的发布是否会对相关企业产生冲击,程华告诉记者,对于这个规定,我认为以后会有往上调整的空间。在奥巴马签署的JOBS法案中,也对初创企业一定时间里可融资的金额做了上限规定,但由于业内意见很大,很快做了调整。中国的情况更加复杂,因为美国的P2P以纯信用借款为主,但中国的P2P形式,很多是有担保、抵押、质押的,对于这种情况,更应该给予金额限制的一定程度的放松。
王明琳表示,借款额度不适宜搞全国一刀切,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网贷投资人对风险的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都不一样,建议在试行一段时间后,给予各省(直辖市)一定权限,在坚持基本原则和根本性条款的前提下,对《办法》中的一些特定条款,尤其是本地区借款人的借款额度限制条款给予修改的权限,可以在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借款额度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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