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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划转社保明确“时间表” 专家称免征税费可加快进度

2019-09-23 02:58

    ■本报记者 包兴安

    9月2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其中《操作办法》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述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已到全面实施阶段,并加快了政策实施落地的步伐。

    《操作办法》规定,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

    张依群表示,要求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一方面表明国家对划转工作高度重视,提出非上市公司20日内、上市公司15日内的具体划转时间表,同时要求国有股权登记机构在10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有效避免划转相关各方面的责任推脱,保证划转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确保划转股份能够及时补充社保基金,尽快增加社保基金规模,保证基金充盈,不断增强社保基金运营和保值增值能力。同时,也让更多国有资产真正成为保障民生的载体。

    值得一提的是,《操作办法》还明确了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操作办法》明确税费处理问题,是落实之前国家提出的划转配套性政策,目的在于确保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能够加快推进和落地,也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试点经验的全面推广。”张依群表示,对划转过程中出现的印花税、过户费实行免征,是在最大限度不影响划转工作、不增加划转成本、不加重划出划入双方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加快划转进度,提高划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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