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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出台税收政策 鼓励外资扩大在华投资

2017-12-29 01:08

    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

    ■本报记者 包兴安

    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昨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通知》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务处理、特殊事项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负责人介绍,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则不能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通知》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通知》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一是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二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三是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通知》明确,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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