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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2017-07-12 01:22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金融机构政策。

    《通知》表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通知》称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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