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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新疆三地业内人士共话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是为市场主体撑腰

2020-05-21 02:03

    本报记者 朱宝琛

    5月20日,由证券日报社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进入第三天。来自天津、河北和新疆的证监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代表,就投资者保护工作进行探讨。证券日报社副总编辑马方业主持活动。

    天津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经生表示,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墙”,能够为中小投资者“遮风挡雨”。资本市场30年发展进程,中小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显著增强,对“自负盈亏”“投资有风险”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但2010年以来,金融创新进程加快,股指期货、融资融券、ETF期权等创新金融工具,使得本身专业储备不足、资金实力欠缺、法治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中小投资者更处于弱势地位,个人投资者盈利难度增加,影响了资本市场财富效应的发挥。很多投资者认识到这一点,转而通过投资公募基金,尤其是指数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分享经济增长成果。

    他同时表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及救济途径有明确规定,但仍有诸多投资者不了解、甚至不愿了解合法维权途径,法制观念不足,民事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投资者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投资者教育需要监管部门、公检法机关、经营机构、媒体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河北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韩文旦从五个层面阐释了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要注意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要注意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要保障中小股东决策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经营机构内部合规风控制度,充分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法律要求,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调解组织要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和技巧,实现好的调解效果;新闻媒体要认真把关,“用事实说话”;投资者要警惕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新疆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栾伟华表示,一方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全面评估投资者,履行合理审慎的评估义务,对投资者要有全方位的了解,遵从“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明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产品、服务的潜在风险,将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另一方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要求投资者提供真实信息,配合各类市场机构建立真实完整的投资者信息数据库,为适当性管理工作构建坚实的基础。

    投资者代表张女士表示,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是给投资者、给所有合规市场主体撑腰。期待监管部门在严惩违规行为的同时,给优质公司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渤海证券副总经理刘闯认为,大幅提高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推进的速度还可以再快一些,应该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强。

    财达证券副总经理张元表示,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给证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适当性审查义务,从事前、事中、事后对投资者进行全流程保护,给证券公司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审查标准。

    活动主办方之一的投服中心副总经理刘磊介绍,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投服中心将承担起相关职责,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将这一项制度实施好、运用好。

    伊力特董秘君洁表示,回报股东是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举措之一,理性的、合乎公司发展实际的分红政策体现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以岭药业董事、董秘吴瑞表示,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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