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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坚决反对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现金分红行为

2018-02-09 00:13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不佳、未达到分红条件或存在正当理由时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坚决反对那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也无任何正当理由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的行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2月8日表示。

    日前,上交所首次召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专项说明会”,组织部分上市公司就现金分红政策和实施情况接受媒体和投资者的集中提问。投服中心作为3472家A股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就是否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关于现金分红的诉求等问题向上市公司进行了发问。说明会上,上市公司详细解答了未实施现金分红的原因并向广大投资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据记者了解,前期,投服中心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发送股东建议函等方式以股东身份质询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的合规性,督促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或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经过专项梳理及研究,投服中心发现上市公司在现金分红方面主要存在七类问题:一是公司章程不合规;二是应分而不现金分红;三是现金分红比例较低;四是决策程序不合规;五是信息披露不合规;六是现金分红标准制定不合规;七是未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投服中心同称,注意到上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公司业绩亏损或无盈利。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扩大生产建设、再投资项目等重大支出,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三是用于其他非主营用途。上市公司将其盈利及累积利润用于购买大量银行理财产品,不进行现金分红。四是故意不分红。上市公司无任何合理理由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不分红。

    投服中心表示,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对于长期、恶意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将通过多种行权方式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规范高送转行为,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投资红利。同时,投服中心将积极引导中小股东,提高中小股东在现金分红决策方面的话语权,加大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的参与力度,形成有效的现金分红外部市场约束机制,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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