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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规减持需立法建设赔偿投资者制度

2015-10-15 07:08

 

       中国证监会于9日和10日集中举行听证会,对涉嫌违法减持的11起案件进行听证。这是证监会首次对违法减持案件举行大规模集中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对违法基本事实都表示没有异议,但希望减轻处罚力度。,证监会7月8日出台了限制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的“限卖令”。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梳理沪深交易所数据发现,“限卖令”出台以来,仍有得润电子董事长邱建民、中颖电子董秘潘一德等9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董监高“顶风”卖股。市场已有对于“顶风”卖股行为应重罚声音。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交易所对违规减持行为已在关注。南京证券研究所所长周旭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表示,尽管适用什么规章、严宽尺度要待监管层商榷,但肯定应罚。
  大股东减持一直以来遭遇市场广泛质疑和指责,并认为是中国股市三架抽血机之一,尤其是本轮暴跌,大股东减持也是丝毫不收敛,丝毫不把股市稳定放在心上,完全成为惟利是图者,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优势,与市场炒作资金狼狈为奸,以市值管理名义推高股价,自己乘机高位套现,利用虚假利好消息利用高送转游戏推高股价逢高套现,甚至超比例减持到5%以上也不予以及时公告,利空消息发布以前提前开溜,反正一句话大股东高管总是利用自己知根知底掌管经营权的便利,为自己利益谋求最大化而丝毫不顾及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已经到了千夫所指的地步。
    目前资本市场对大股东减持规定较少,主要是针对超比例减持而规定,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市场上超比例减持不公告事情总是屡屡发生, 证监会日前公布8宗案件共涉及4名自然人股东、5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8名责任人。其中,涉案违法超比例减持金额最高为18323.6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3.83%。
    因为目前法律规定违规减持行为和处罚并不充分,主要是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期如何界定也是一大难题,按照笔者理解主要是发布公告的敏感指窗口期,超过5%以上减持限定期,当然目前还有一个临时规定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即使能够明确界定违规减持,处罚力度也是不大,而且处罚委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0-1倍罚款,容易导致处罚偏轻,这也是违规减持不绝于耳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以前,对违规减持进行固化处罚,一律处以1倍罚款,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下的利益输送。也可以借此警示市场,不要违规减持。上述8宗案件总共才处罚2842万元。与减持所得相比罚款金额并不具有震慑力,甚至可以说就是毛毛雨。这是对违规违法的纵容。
   针对违规减持,除了证监会给予严厉罚款意外,还应该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便利条件,因为违规减持往往损害投资者利益,超比例减持不予以公告,主要是担忧大股东超比例减持引发市场投资者抛售,从而引发股价下跌,实际上是让信息不对称的投资者高位买单,而一旦大股东迟到的公告出来,股价往往大幅下挫,投资者深受其害,在利空公告以减持亦是如此,投资者并不知情公司存在巨大利空,因此也就毫无应对举措,一旦利空出来,股价自然暴跌,投资者也就成为减持的冤大头,至于利用利好消息减持股份,只不过是利用信息操纵股价的一种变异,尤其是高送转和似是而非的重组等更是害人不浅。
   由于长期的融资为重思想作祟,投资者保护机制长期没有建立起来,只有虚假陈述案件有较为成熟的赔偿基础,其他违规案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赔偿难于上青天,违规减持自然不能例外,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例投资者获得赔偿,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建立违规减持行为投资者赔偿制度,投资者不能总是成为冤大头蒙受不白之冤,只有通过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投资者索赔两条线走路,违规减持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毕竟既要承受处罚又要承受打官司赔偿,是违法者难以承受之痛。
   笔者认为违规减持除了加大处罚和向投资者赔偿以外,还应该加大修法力度,完善减持制度,为此笔者建议首先要确立减持必须让二级市场投资者优先获利为原则,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减持比例,目前减持比例过高,应该参照美国做法,一家上市公司年度减持比例不能超过流通股本1%,其次是窗口期应该延长,在公布利好利空消息3个月以内不能减持股份,三是不管何种原因遭到管理层行政处罚者一律不能减持股份,四是违规减持一律勒令回购,回购价格低于减持价格,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回购价格高于减持价格,减持人自行承担。五是进一步立法,完善投资者赔偿制度。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
   只有多管齐下,行政监管和民间索赔并进才能有效遏制违规案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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