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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交易不如顶格处罚

2015-08-05 07:23

  中国股市出现非理性大跌,管理层救市行动不断升级,救市方式也不断多样化,抑制做空成为新的亮点,继对24个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后,沪深交易所继续出手,再次对10个证券账户采取措施。截至8月3日,已经有38个证券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又对四个个人账户实施限制。
   但笔者认为禁止限制交易账户并不治本,因为一旦放开限制,这类账户一定会死灰复燃,继续恶意做空牟利,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更为关键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查清事实,对他们实施严厉的惩罚,才能让他们心存敬畏,在赚取利润的时候不忘敬畏市场,敬畏法律,不赚不义之财。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在被限制交易的账户中,有的是当日累计撤单量占比过高,某账户一日累计申报卖出近1.6万笔,金额超过15亿元,申报后的撤单率高达99.18%;有的是涉嫌日内短线操纵行为,影响个股交易量及价格,诱导投资者买卖,以趁机高价卖出或低价买入股票。当天申报撤单率高达99.18%,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就是巨大部分申购买卖单都是虚假的,都是骗人的,,通过不断加码挂出卖单,目的就是摧毁投资者信心,不断抛出自己持股,打压股价,自己做空牟利,这就是明晃晃的股价操纵,岂能以简单的限制交易了事,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是对投资者的不负责任。
   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账户动用15亿元资金,挂出1.6万笔卖单,可以认定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操纵股价,不断挂单,不断撤单,虽然没有实质性买卖行为,但足以影响股票价格,足以影响投资者预期,虽然该媒体没有披露该账户是否盈利会亏损,但是结果决定行为,他一定是想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从动机来说,“诱导投资者买卖,以趁机高价卖出或低价买入股票”。其实质就是一种股价操纵或者是通过操纵现货市场谋求期货市场利益,也就是跨市场操纵。
  如果这个解释不能让市场信服,那么《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14条规定 本指引所称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显然不断在不同价位挂单撤单足以影响当天交易价格,导致交易价格异常,而这个价格是含有虚拟的成分,这种交易是违规的。
  该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 本指引所称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第三十九条 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  (一)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  (二)行为人做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行为; (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该行为人挂出买卖单是不以成交为目的的,其本质就是一种虚假挂单,是一种引诱行为,该账户一日累计申报卖出近1.6万笔,金额超过15亿元,申报后的撤单率高达99.18%,明显远远超过规定的连续交替次数远3次的水平,因此可以基本认定涉嫌股价操纵。
 既然涉嫌股价操纵,那么就不应该简单暂停限制账户交易,而应该进入进一步核查,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国家动用全国之力救市之际,罔顾法律,罔顾国家利益,还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谋取一己之利,应该从严按照证券法上限处罚,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笔者认为限制交易仅仅是第一步,更为关键的是要查清这一类账户的盈利情况,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至于触犯刑法则要及时进行司法移交,让他们受到法律制裁。
 笔者认为只要按照证券法上限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是相当沉重的,也是具有相当震慑力的,但现实非常遗憾,除了光大证券被处以上限罚款意外,笔者记忆当中还没有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被处以上限惩罚,一般来都是轻打轻罚为主,才导致市场内幕交易盛行,股价操纵屡禁不断。
 乱适当用重典,在此危难之际,也该让法律秀一秀强劲的肌肉了,也该让法律显一显威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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