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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兰石重装股价操纵还是有法可依

2014-11-10 08:03

社会心理学上有一个概念“马太效应”,“马太效应”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对应到股市,就是一旦某只股票趋势形成,加上市场大资金煽风点火,涨势或者跌势就会更加凌厉,涨跌幅也会远超市场预计.

  近段时间中国股市就迎来了这样的一只股票,兰石重装,就是在“马太效应”下,在游资大佬的操纵下,在中小投资者跟风下,演绎了一出疯狂的暴涨行情,该股自10月9日登陆A股以来,已连续录得22个涨停板,其间发布了七个股价异动公告,成为名副其实的“最妖”新股。如果是物有所值,那就是价值的回归,但问题是同行业市盈率只偶遇35倍左右,而兰石重装的市盈率已经是166.91倍,差不多是同行业的6倍,而从市场做热门的题材核电来看,仅占主营收入的0.2%,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兰石重装的暴涨纯粹就是市场的恶炒,其实质就是一种股价的操纵。
 从相关信息来看,导演兰石重装暴涨是各地游资所为,以10月5日为例,银河证券绍兴路、光大证券惠州麦地路、华泰证券上海天钥桥路等5游资齐聚一堂,合计买进1.19亿元;此外,卖方席位也全部被游资所占据,国元证券北京东直门外大街、财通证券温岭东辉北路等响当当的 “游资敢死队”合计抛售4426万元。这是由于资金大佬不断拉高疯狂买进,导致股价大幅上涨,营造了巨大的赚钱效应,才导致中小投资者不断跟风,不断介入,不断追高,才致使股价不断轮番上涨,如果没有资金大姥的煽风点火,中小投资者就不敢大肆跟风买入,就没有兰石重装的暴涨。
 因此兰石重装的暴涨其实质就是游资大佬的股价操纵,11月5日兰石重装收报涨停价14.8元,总流通市值14.8亿元,仅仅5个营业部就买入1.19亿元,大约占到当天两市成交的8%,分摊到每家营业部就是2400万元左右。利用资金优势拉升股价迹象是非常明显的,至于有没有股价操纵,还有待管理层介入进一步调查以后才能下结论,但是有一点笔者认为还是十分确定的,那就是没有大资金在其中进行股价运作那是绝对不可能有兰石重装的暴涨的。
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 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五家营业部买入股票占当天成交8%显然有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股价的嫌疑,但问题是证券法没有具体规定买入多少流通市值算得上股价操纵,这就给股价操纵难以认定留下了隐患,《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更详细地规定了“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等几种操纵手段的认定办法,其中《操纵市场指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一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两次以上,或在两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三次以上,即构成连续买卖。"从11月5日游资大佬成交来看,2400万元不可能是一两单交易就能完成的,也不可能在次日以一两单交易完成卖出,明显指引规定的“超过一个交易日两次以上,两个交易日三次以上”,因此可以认定连续交易操纵股价成立,至于利用资金优势,该指引规定,本指引所称资金优势,是指行为人为买卖证券所集中的资金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能集中的资金具有数量上的优势。 证券执法人员可以对行为人在行为期间动用的资金量及其所占相关证券的成交量的比例、同期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以及投资者参与交易状况等因素综合地分析判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资金优势。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在执法方面就增加了认定的难度,但是面对股价暴涨和天量换手率,证监会执法人员还是可以认定资金操纵的,但从长远看有必要细化相关规定。
  但是针对新股重启,为了抑制炒新,两家交易所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规定,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涨幅限制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 万股以上,或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 万股以上,可能导致新股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限制的;上述五家营业部违反上述规定几乎毋庸置疑,但问题也就随之而生,深交所规定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才适合上述规定,因为当时新股没有涨停板机制,而现在新股由于设计了涨停板机制,炒作时间人为拉长,而规定还是沿袭老规定,显得有些不合实际了。但如果深交所那把规定予以更改,新股是指上市以后连续交易30个交易日,那么认定新股操纵就较为容易了。而上交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一)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单日以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  (二)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非常明显,上述营业部买卖行为完全符合上交所规定的新股流通量1%和当日或者隔日频繁反向交易行为,但问题是上交所也没有预计到新股炒作时间会大幅拉长到近一个月。给新股操纵定性增添了难度。
  虽然沪深交易所规定有欠缺之处,但针对新股爆炒,上交所还是可以引用兜底条款认定新股操纵的事实, “ 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也可以根据“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适时调整认定股价操纵的行为予以查处,证监会也可以根据《操纵市场指引》规定的连续买卖股价操纵予以认定,但问题是交易所也好证监会也罢,都没有对兰石重装的股价爆炒予以查处,实在令人不解。
  就新股股价操纵而言,尽管目前相关规定不是很充足完善,但也不是无据可依,其中关键笔者以为还是主动性执法理念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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