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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遵守资本市场 “最大公约数”原则

2017-10-23 00:13

    ■董少鹏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解决金融脱实向虚的讨论比较多。笔者认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尊重和遵守“最大公约数”原则。

    今年7月份举行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十六字原则。这十六字原则也就是近期金融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认真落实这些原则,需要进一步弄清楚、讲明白金融的逻辑和实体经济的逻辑,让理论界、实业界、管理者和老百姓都增强认识、提升能力、付诸行动、共同营造良好局面。

    实体经济和金融是一组互生共荣的关系:金融因实体经济的发展而生,又反过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的天职是服务实体经济,不服务实体经济就没有持续的发展基础;实体经济要对金融提供反馈信号,引导金融调整方向、力度、程度,激励金融创新。

    金融是干什么的?第一功能就是为实体经济融资,就是提供资金;在此基础上,才能衍生出信用功能和信用服务。运行有序有效的金融要让经济动脉静脉里涌动活跃的血源。血不能淤堵了,更不能断了。金融机构把钱融出去,或者金融机构帮助投资者把钱投给实体经济,这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实体经济用了钱之后,应该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正反馈和负反馈。让金融据此调整工作的方式、方法、机制等等,这样才能够推动实体经济和金融共同向前发展。

    要通过深化改革,强化金融监管,校准金融与实体经济相互关系,实现两者良性互动。

    近两年来,监管层对重点金融机构、重点专业服务机构,对大体量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巡查和整顿,查处了一系列案件。通过加强管理,使这些市场主体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守法义务、价值引导责任。

    整顿金融秩序,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没有稳定的秩序,没有相对稳定的预期,金融市场中多数人的利益就缺乏保障。

    笔者认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样应当尊重和遵守“最大公约数”原则。而各个参与主体的“最大公约数”,就是市场秩序稳定、市场基础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保护也要基于这个“最大公约数”。

    要使投资者、筹资者两方面实现信息对称,互相了解对方。有的金融服务机构只顾把产品卖给客户,却不充分提示风险,也不去了解客户可承担风险的程度,是失职的。金融服务机构要切实负起风险管理的“起点责任”,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告知产品风险所在。在客户购买产品之后,如果持有期间发生当初未告知的风险,金融服务机构也应该“跟进告知”。

    金融机构不尽责、不担当,但没有到违法违规,该怎么加强约束?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档案,向社会公开,形成信用约束压力。通过信用约束和法律约束,双管齐下,来解决市场主体规范化、市场化的问题。

    各个市场参与者都依法合规做事,都承担该承担的责任,亏得服气、赚的坦然。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大市场蛋糕,让各方面都从市场发展中受益。

    备受各界关注的IPO常态化,目的是引导和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符合“最大公约数”原则。IPO常态化不等于大规模发行股票,而是指每周多少家公司发行、融资额是多少,让大家心里有数。这样市场预期就稳了。IPO常态化的同时,还要推进资金入市的常态化、监管的常态化、退市的常态化,各方面都要常态化。

    “监管常态化”与“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是一致的,指的是有线索必查、有查必公开、查出来必处罚。但也不能理解为办案越多越好。监管稽查本身也是一个发展问题,也存在与市场发展进程相适应的问题。我们每项工作都要从发展的角度来观察和检验。“发展”是“硬道理”,“优化发展”也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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