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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应坚持约束性与建设性相统一

2017-05-03 07:13

    ■董少鹏

    4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二次审议稿的起草和审议过程贯彻了实事求是、稳中求进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中长期改革目标和市场发展特定阶段的矛盾,体现了法律约束性和建设性的统一。此次修法实践为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决策经验和顶层设计经验,值得点赞。

    一部法律的修改,不应仅仅看作对相关条款的修改和完善,还应当传递积极务实的改革信号,稳定社会公众预期,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目前的二次审议稿继续维持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即不列入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内容;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曾有一段时间,股市内外热议股票发行注册制,同时也使一些误读被放大,反而不利于扎扎实实推进改革。其实,新股发行制度本质上都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也都需要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上市以后还要经受持续的监督管理。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要落到实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相关改革方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为发展留出余地。

    自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之后,证监会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严厉惩治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方面展开工作,为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股市运行总体平稳,新股发行进入常态化,融资规模大幅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证券法二次审议稿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就是来自监管改革的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25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维护金融安全,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发展金融业需要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经验,但必须立足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我国金融发展特点和规律,不能照抄照搬”。完善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行政管理办法,更应当切实遵循问题导向和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

    对金融市场来说,监管是约束,也是建设;监管既要扎紧篱笆、惩处违法违规,也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建设好资本市场的信息机制、信用机制、信心机制。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考虑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体现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理念,并按照市场改革发展需要什么就改什么,既不能太超前也不能滞后的原则,向市场传递了稳定的政策信号和制度建设信号。

    我国制定法律和监管规则,既要结合国际上的一般经验,又要充分认识和尊重本国体制、文化传统和市场实际,使法律和监管规则符合国情,符合市场发展阶段的实际,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对一时搞不清楚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做必要准备,留出通过政策手段加以调节的余地。下一步,要组织力量加强资本市场顶层设计,以高质量的顶层设计引领资本市场立法和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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