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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洲财富案件新进展:未兑付本金27亿元 仅追回3亿元

2017-10-14 00:51

    2016年4月21日望洲财富官网公告,集团董事长杨卫国失联,估计卷款10亿元左右

    ■本报记者 李冰

    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望洲财富)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据通报信息显示,部分资产已经完成追缴,普惠端回款已近3亿元,其他尚在追讨中。据悉,有不少损失己无法追回。

    对于之前外界关心的,案件是由单位犯罪还是董事长个人犯罪起诉也有了说法。望洲财富方面称,检方是以单位犯罪起诉的。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诉讼代表人出庭,所以起诉书没有写单位名称,但内容表述均是按单位犯罪展开的。

    “望州财富案件与一般P2P平台跑路案件不同,望州财富案件案发伊始即为望州财富集团自身发出公告,宣称集团董事长携款潜逃并失联,表明尽管其P2P业务因董事长潜逃事件受到影响并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集团独立法人在案件发生初期就积极主动表明态度,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责,对投资者的本金积极进行赔付,并希望通过稳步经营,以实体经济盘活P2P业务。中国金融科技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望州财富案件与一般P2P平台跑路案件最大的不同,也是其案件进展神速的关键。

    未兑付约27亿元

    普惠端回款仅近3亿元

    资料显示,望洲财富成立于2014年3月10日,法人代表是杨卫国。2016年4月21日理财平台望洲财富在官网公告称,集团董事长杨卫国已失联,估计卷款10亿元左右。杭州江干区经侦大队于4月24日立案,全力抓捕杨卫国。

    随后剧情发生反转,杨卫国在其朋友圈发声否认失联。据公告称,杨卫国奔赴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说明情况,并告知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局经侦。今年1月份,望洲财富公号披露了关于追偿部分资产及董事长杨卫国涉嫌非吸案的一些进展和细节。据杭州市公安经侦代表俞大队介绍,杨卫国案件在诉讼阶段,至今经查证未发现杨卫国卷款10亿元的情况。

    到了3月份,望洲财富案件有了阶段性进展,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将其公诉至(杭州)区法院,法院正在熟悉、审查案情。与此同时,相关负责人称,该案进入起诉程序后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审理和判决,第二阶段是在判决生效后,将交执行局进行资产处置。

    时至今年9月29日,望洲财富方面表示,部分资产已经完成追缴,普惠端回款已近3亿元,其他尚在追讨中。董事长杨卫国的九辆高档轿车己查封。不过,有不少损失己无法追回。同时,对资产处置问题给予了简单通报。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对于资产的处置问题,目前山西五台山银行的2370多万元已全部追回,本金没有损失。在高院的协调下,忻州银行的股权处置方式已与有关方面达成了“平等分担损失”的协议。厦门月子会所处置也已达成协议,尚可收回200万元。

    不过部分汇款依然不够理想,虽然普惠端回款近3亿元,但在今年2月底,普惠端回款已经总计2.59488亿元,也就是说,最近半年时间里,总计回款还不足5000万元。根据此前披露,本案未兑付本金约27亿元左右,真正完成兑付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肖飒律师表示,“关于资产赔付退赔的顺序,我国法律仅就刑事民事退赔顺序做出了规定,对于退赔主体的优先性并无明确限制,一般在司法实践中由有关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退赔顺序。”她同时认为,“尽管法律有着相关规定,但是结合本案来看,27亿元的未兑付缺口截至现在也才收回3亿元左右,资金缺口仍然很大,因此如果案件进展后期没有发现新的涉案财产的话,要保障全部投资人拿到回款,可能存在困难。”

    投资人希望通过司法手段

    将涉案单位绳之以法

    今年10月10日,《证券日报》记者试图与望洲财富投资人联系,但当初望洲财富维权总群已经宣布关闭,其他投资人也均无法取得联系。

    据望洲财富披露,投资人提出的最新诉求是,希望千方百计减少债权人损失,普惠端所谓的“死账”要以惩治老赖的方式公布于众,并通过司法手段,将杨卫国的涉案单位绳之以法等。但也有知情人士称,很多投资人已经觉得无望了,追回的钱与实际金额相比相差甚远,“觉得能拿回本金基本相当于中彩票了。”

    除了普惠端的回款,据本报记者了解,法院已对杨卫国的公司采取了财务冻结、股权保全等措施,此外,公诉方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起诉。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代理人律师做了“集资诈骗罪”的指正。法院目前尚在对该案进行内部讨论。

    肖飒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检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诉,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逐一判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指正,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同之处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若根据掌握的证据可以判断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是此罪与彼罪区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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