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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苏向杲
昨日,弘康人寿现就保监会【2017】24号监管函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1.监管函所涉事项,是因公司相关人员对偿付能力编制规则理解偏差导致,不存在报送虚假数据行为;
2.弘康人寿已按照保监会要求,重新修订并上报公司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3.修订后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依然在10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
【2017】24号监管函称,在弘康人寿报送的2017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其子公司江苏安科科技发展公司将持有的安科科技大厦,由固定资产调整为投资性房地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经审查,该项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不符合偿二代监管规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评估增值依据不足。
因此,【2017】24号监管函对弘康人寿提出两项监管要求:一是对江苏安科科技发展公司持有的安科科技大厦采用成本法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二是重新编报2017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并于9月20日前通过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保监会。
保监会披露的保费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弘康人寿原保费收入23.93亿元,同比增长144.62%。而今年前7个月寿险行业原保费收入19171.96亿元,同比增长23.78%。弘康人寿原保费同比增速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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