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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合规总监王建业:刑法“携手”新证券法 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2020-12-29 20:26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新证券法形成有机衔接与联动,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为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针对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意义,12月29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王建业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修正案坚持问题导向、凸显了行业痛点,将预防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的目标,与注册制改革推进所强调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相结合,体现出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强硬态度,能够实现良好的执法和司法效果,真正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王建业表示,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证券犯罪条款进行修正,是继证券法修订后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立法活动。

    具体来看,他表示,此次修正案中证券类犯罪修订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提高证券犯罪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处罚上限,发挥刑法震慑作用。

    王建业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操纵市场等行为屡禁不止,对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及投资者权益造成极大伤害。康得新、康美药业造假规模高达数百亿元,而仅被处以60万元顶格行政处罚。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已是资本市场主基调。“在此背景下,本次修正案针对欺诈发行罪、信披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三项证券犯罪大幅提升处罚力度。”王建业强调说。

    二是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幕后犯罪仍须重罚。

    王建业指出,现行刑法第160条、161条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正案在原基础上增加一款,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他人犯罪的亦当处罚。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并非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而是授意他人从事犯罪行为,有些实际控制人甚至不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修正案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此类“关键少数”应承担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法定职责。本次修改使上述主体违法违规的代价越来越大,有利于增强其法治观念,守住自身底线。

    三是强化、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以证券公司为核心的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支柱,在证券发行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职将更为重要。”王建业认为,本次修正案纳入保荐机构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充分体现国家压实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机构责任的指导思想,敦促保荐机构履行好市场“看门人”职责,扎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控执业风险。对于协同造假的中介机构课以重罚,有助于从客观上施加压力,迫使中介机构合规展业、诚信经营。

    四是与新证券法有效衔接,扩展了证券犯罪的内涵,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王建业认为,本次修正案最重要特点之一系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与新证券法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了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宗旨。

    他指出,近年来由于我国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资本市场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所扩大,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证券犯罪的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本次修正案查漏补缺,提高了惩治证券领域违法犯罪的能力,为资本市场建设保驾护航。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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