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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指导意见 加强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管控

2021-03-27 00:23

    本报记者 杜雨萌

    去年信用市场个别地方国企发生债务违约,引起社会各界持续关注。《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妥善防范化解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3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国企要完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内容上看,《指导意见》的主要切入点是国企债务风控体系规范,而非对国企负债“收”或“放”的问题,主要是从制度上规范国企债务融资行为,将国企债券违约风险进一步降低,防患于未然。总的来说,这些措施是为国企债务融资行为划定了规则,防止盲目负债和过度负债,进一步强化国企债务管理能力。

    督促企业“一企一策”

    避免风险集中暴露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重点强调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建立债务风险监测识别机制。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精准识别债务风险突出企业并纳入重点管控范围。二是建立债务风险管控机制。从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严格投资源头管理、严控隐性债务规模、规范对外担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建立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从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到期兑付、违约风险处置等债券管理全流程提出了指导意见,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四是建立债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在国盛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杨业伟看来,此次《指导意见》在举措上,主要从“事前管理、事中应对、事后管理”三个方面对地方国资委提出要求。如在“事前管理”方面,提倡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地方国企债务管控将制度化,建立一系列控制地方国企融资的制度,建立风险主体偿付督促机制;在“事中应对”方面,对于偿付已经存在困难的,要加强与市场沟通,努力保障偿付。如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也可借鉴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妥善化解风险;“事后管理”方面,对于确实无力偿付的、违约的,要做好市场沟通工作,借助地方政府力量,妥善做好风险处置,降低对区域风险的负面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在债务风险监测识别方面,或是债务风险管控机制上,《指导意见》均提到,要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或确定管控目标。

    杨业伟认为,《指导意见》发布之后,预计有一定偿付能力的地方国企信用将获得改善。

   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增强国企抗风险能力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在增强国企抗风险能力方面明确提出,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对此,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360政企安全集团投资总监唐川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PPP角度来看,首先,这是对财政部2019年《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所提出的“不允许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补充。此处补充能够有效敦促地方国企清理违反风险控制原则的PPP项目参与业务,并进一步加强相关财务方面的管理能力;其次,《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等内容,亦是地方国企参与PPP时非常容易触及的“红线”。整体上看,地方国企控制参与PPP项目的总量,能够更好地确保监管部门对于担保风险和风险传导的管控。

    唐川认为,无论是PPP或是其他金融衍生类产品,都是多年来被全球广泛认可的常规工具,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所必要的业务环节。工具本身没有错,只要使用者规范使用,不滥用、不乱用,这些工具依然能为地方项目投资、经济发展起到较好的支持作用。

    特别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在发挥监管合力、完善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体系方面还提出,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证监局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债务风险信息共享,共同预警防范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将按照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要求,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加快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日常监测机制、风险评估指导机制和重大风险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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