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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苏诗钰
“法治环境是实践‘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内容和必要保障,立法等制度体系是否健全是衡量法治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郑鈜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3年9至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期间,先后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2015年3月28日,我国正式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倡议由此成为中国进行国际交往的新名片。
郑鈜表示,只有在多方交往等集体行动中清晰地展示本国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规范和协调各方行为,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实现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利共赢。“一带一路”倡议以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为主要目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都非常注重商事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大量的已有商事法律如“三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属于特别领域的单行立法,总则性质的一般商事立法一直处于缺失的状态。
因此,郑鈜表示,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制度的服务和保障,并促进沿线国家商法发展,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依据,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事法治新秩序,应当制定《商法通则》,构建“一带一路”营商环境法治基础。建议尽快对现有商事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评估,在尊重商事惯例和交易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商法对促进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市场经济目标的基础性、统揽性作用,以法律手段维护和弘扬企业和企业家精神,形成“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建设新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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