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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改 确定收益率上限为7%

2017-06-27 00:38

    主持人沈明:电改、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是能源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能源系统整体运行效率,相关领域最新改革动向有哪些,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

    专家表示,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方式将推动下游企业增加配气设施,提高配气供给的能力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

    在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制定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投资收益率是影响配气价格水平的关键指标之一,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指导意见》提出的投资收益率上限水平,是在借鉴天然气市场成熟的欧美国家经验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内城镇燃气行业特点、发展现状,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的。

    该负责人表示,从国际经验看,通常认为天然气配送环节经营风险低于长输管道,相应地收益率应低于管道运输。从国内情况看,一方面,目前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管网设施尚不完善,收益率的选取应当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城镇燃气属于重要公用事业,直接关系中小企业发展和居民生活,收益率水平不宜定得过高。《指导意见》将收益率上限确定为7%,考虑了投资收益与风险正相关的关系,充分体现了燃气行业属于公用事业的特点,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积极性。需要说明的是,《指导意见》确定的是收益率上限,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益率水平。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是扩大天然气应用和提高一次能源占比的重要措施。推进配气价格首先要理顺上下游价格传导机制,即推动上游进口燃气价格传导到下游,这次准许按照成本加成的办法定价,而不是政府直接定价,也有助于增加下游燃气的供给,促使燃气价格逐步按照市场规律形成价格。同时,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将推动下游企业增加配气设施,提高配气供给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燃气使用的普及率。

    “近期看,随着各地落实《指导意见》,出台监管规则,加强成本监审,目前少数城市过高的配气价格将会有所降低。中远期看,随着一系列措施的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收益将更趋合理,将有效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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