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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处罚IPO造假应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2016-09-27 07:25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期,监管人士明确提出,提高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已是“板上钉钉”,再次强调对欺诈发行上市采取零容忍。从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欣泰电气IPO造假案、胜景山河IPO造假案、万福生科IPO造假案等,都可以看出证监会对IPO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在逐步加强。

    广州市君侠投资总经理黄剑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IPO造假处罚标准,将有效阻止通过恶意欺诈发行进行套利的行为,并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产生震慑作用。

    “此外,建议未来要求拟IPO企业先在新三板挂牌三年,企业定期公开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且信息披露规范后才可提出转板申请。这样拟IPO企业信息披露将被市场各方尤其是投资者持续监督,而不是把审核工作和责任完全集中在中介机构和发审会委员身上,这将增加企业IPO欺诈发行的难度。”黄剑飞表示。

    黄剑飞表示,国内对企业IPO欺诈发行的处罚有谴责、警告、罚款、撤销业务资格和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而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如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主要高管必须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告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照证券欺诈被判处最高25年的徒刑,对犯有证券欺诈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相比之下,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对IPO欺诈发行的处罚严厉得多,其处罚力度是与其IPO欺诈行为的非法获利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黄剑飞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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