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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2022-09-30 20:13

    本报讯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时,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告表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还明确提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均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的相关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公告指出,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所称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均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和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和抵债资产。

    公告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等。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以减免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包兴安)

(编辑 汪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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