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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加大问责力度和范围

2020-04-29 02:33

    本报记者 包兴安

    为配合新证券法的实施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工作,近日,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方面,做出了多方面的制度安排,其中扩大惩戒对象范围,将保荐机构全体项目人员、各级责任人员均纳入违规惩戒范围。

    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程度持续提高,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越来越重要。去年以来,多名保荐代表人被惩戒。据了解,证监会、上交所近日集中公布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2名保荐代表人因科创板IPO项目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

    早在去年7月4日,证监会对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企业交控科技出具警示函。在这次处罚中,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未经上交所同意,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因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同样去年7月16日,中信证券及两名相关保荐代表人因擅改招股书被罚,中信证券被责令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荐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在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与新证券法衔接,《保荐办法》调整保荐业务程序相关条款。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要求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审核,相应调整上市保荐等安排。同时调整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应将暂停、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等监管措施调整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注册制的一大内核就是促进信息披露责任承担向中介和发行人转移,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是为了配合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取消资格准入后,保荐人资格将不再受机构、个人的限制,这意味着比起保荐代表人资格,未来保荐代表人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将更重要。其目的在于加强中介机构责任,促进保荐机构更加全面、专业地履行自身职责。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主要是为了强化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尤其是注册制深入推进下,发行市场的专业化要求更高,质量把关更严,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也会越来越大,强化事中事后,也有利于保荐工作持续发展,在相关责任要求下,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持续加大对保荐业务的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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