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默认分类

两部门敲定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9-04-26 02:24

    ■本报记者 包兴安

    4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近日,平安银行公告称拟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500亿元永续债(尚待股东大会和监管批复),首期规模200亿元。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中国银行成功发行首单400亿元永续债后,已有多银行披露永续债发行计划,预计发行的永续债规模接近500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上一篇:财政部:“一带一路”融资体系初步建立

下一篇:税收数据佐证楼市“退烧” 4月份房地产相关税收回落

转载 阅读(0) | 评论(0) 关键字:

免责声明: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图片、数据及图表)均为网友自发上传,如发生图片等侵权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若发现疑似图片侵权行为可发送举报邮件至3164116989@qq.com。博主所发内容仅代表博主个人观点,不构成买卖股票依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证券日报网提供博客互动平台不代表认可其观点。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博主不提供代客理财等非法业务。有私下进行收费咨询或推销其他产品服务,属于非法个人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请各位网友不要上当受骗!

昵称:  登录 | 注册

减少编辑区域 增加编辑区域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2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