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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出台防范化解隐性债务实施文件

2018-11-29 23:07

    ■本报记者 包兴安

    各地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工作正在向纵深推进。近期,安徽省、贵州省、青海省、辽宁省等地密集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隐性债务清理统计,切实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说明我国对地方政府显性债务的处置工作全部纳入“限制主体、限制规模、限制用途、限制方式、应急处置、控制风险”的常态化管理,并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的重点将转移到隐性债务上来。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我国在控制地方政府显性债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债务存量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数额巨大、家底不清的地方隐性债务,已成为抑制经济内在活力与健康发展的“沉疴旧疾”。

    张依群表示,看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既要看规模数量,更要看结构,要区别对待、分别处置。一方面,隐性债务不一定都有风险,只是债务存在的形态有别于显性债,但债务质量、使用、收益都处于良性状态,因此部分隐性债务对政府、财政、经济是不构成风险的;另一方面,还有相当一部分隐性债务由于历史原因,各种风险不断转移累加,已经构成或正在构成政府的债务风险,如果处置不当会传导到资本市场形成金融风险,对这部分债务应该重点加以防范。

    张依群建议,下一步需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住地方隐性债务的再发生、再增长,从源头治理,“开活水、引明渠、治存量”,做到显性债和隐性债务的殊途同归,降低债务成本,盘活隐性债务资产,逐步消减隐性债务总量,才能达到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目的。

    陈龙建议,化解地方债问题,需要坚持“统筹资源、分类治理”的策略。在强化增量管理、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基础上,将重心放在削减地方债存量上,对于性质不同的债务存量以及不同的区域,需采取不同的措施。为此,需要在摸清资产和债务“家底”的基础上,通过“大预算”建设,统筹各项财政资金和国有经济资源,建立地方债存量分类治理机制,并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强化省级责任和主动性,建立省级国有经济资源统筹和债务处理机制。其二,依据债务产生的性质以及各地资产资源状况,实行一地一策、分类治理。其三,采取积极措施,为市场化方式削减地方债提供有利条件。其四,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消除地方债问题的体制机制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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