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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扩至十省份 择机在全国推开

2017-11-29 00:27

    为调动试点省份参与的积极性,试点期间该税收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昨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等9个省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有代表性的地区扩大试点,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后择机在全国推开。”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为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选择9个省份扩大改革试点。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代表性。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此次扩大试点比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有关政策。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办法》明确6项减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二是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三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四是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五是考虑特殊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情况,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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