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默认分类

深交所修订纪律处分、听证及复核规则 持续优化自律监管“工具箱”

2020-12-31 22:51

    本报记者 姜楠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运行,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12月31日,深交所修订发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项规则,进一步拓宽听证、复核事项范围,优化自律监管“工具箱”,推动提升自律监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据悉,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服务改革需要,提升监管效能。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系列规则相衔接,新增暂不接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2类纪律处分,以及3类自律监管措施,强化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等市场主体的义务约束和追责机制。同时,对于暂不接受文件类的纪律处分,配套设置听证、复核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空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落实上位法规,做好规则衔接。根据新《证券法》,将限制交易的范围从“限制证券账户买卖”调整为“限制投资者交易”,删除规则中已不适应新证券法的“暂停上市”“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等相关表述。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优化监管程序。结合监管工作经验,回应市场诉求,明确听证、复核会可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便利当事人寻求内部救济,并放宽听证会参会人员限制,明确当事人可与其代理人共同参加听证会等。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是深交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关键抓手;听证及复核,是市场主体申辩的重要内部救济渠道。作为一线监管机构,深交所将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不断优化自律监管执行工作,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依规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依法治所、依法治市能力,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保驾护航。

(编辑 上官梦露)

上一篇:深市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成功落地 直接融资功能有效发挥

下一篇: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退市相关业务规则发布答记者问

转载 阅读(0) | 评论(0) 关键字:

免责声明: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图片、数据及图表)均为网友自发上传,如发生图片等侵权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若发现疑似图片侵权行为可发送举报邮件至3164116989@qq.com。博主所发内容仅代表博主个人观点,不构成买卖股票依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证券日报网提供博客互动平台不代表认可其观点。证券日报网博客互动平台所有博主不提供代客理财等非法业务。有私下进行收费咨询或推销其他产品服务,属于非法个人行为,与证券日报网无关,请各位网友不要上当受骗!

昵称:  登录 | 注册

减少编辑区域 增加编辑区域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2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