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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港交易所拟明确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条件

2019-08-03 00:01

    ■本报记者 姜楠 张歆

    8月2日,沪深交易所表示,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沪深港交易所就在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权架构(WVR)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时须满足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就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联合公告规定,港股通股票范围原则上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其中可能存在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考虑到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内部治理、股东权利等存在特殊性,在港股中也属于新品种,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深沪港三所共同研究评估,拟定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的具体要求。

    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的《修订说明》显示,在上述《实施办法》中增加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的首次纳入条件。具体包括:一是上市满6个月加上20个港股交易日;二是考察日前183天(含考察日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三是合规性条件,即股票上市后,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的情形。

    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相关业务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未来,沪深港三所将继续密切合作,共同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推动两地资本市场的协同、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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