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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国九条并没有触及投资者利益的核心

2014-05-14 07:22

作者[推石的凡人] 发表于[2014-5-12 7:44:00]
新的国九条终于发布了,虽然市场主流人士和主流媒体倾向于认为对资本市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开启中国资本市场新纪元,虽然新的国九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笔者觉得仅仅依靠一个纲领性文件,似乎有点言过其实,从笔者角度来看,新的国九条似乎还缺少一些东西。
在中国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常遭遇市场各方的侵害,是大家所公认的,问题核心不在于投资者利益遭遇损害,而在于索赔无门,因为管理层为了防止投资者向市场参与者索赔设置了人为的障碍,那就是前置条件。
虽然新的国九条强调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但更多的是停留在适当性制度和风险自担等上面,虽然也对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如完善表决机制,和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但是对投资者经济损害赔偿等方面基本上并没有涉及,尤其是对前置条件的取消也没有涉及,同时由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具有更为强势的地位,对因财务造假上市等证据举证方面也没有突破,为了保证投资者索赔顺利进行,减轻投资者索赔难度,证据倒证机制机制至关重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延续的都是证据倒证,而不是我国的的要由投资者提供证据。最后是为了减轻投资者索赔麻烦降低投资者负担,减少投资者索赔不成功担忧,在集体诉讼机制方面没有任何提及,可见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考量的最关键因素在新的国九条中都并没能得到体现,实在遗憾。
如果继续延续现在索赔制度,投资者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即使利益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比例也不会高,索赔成功几率也是很小,即使索赔成功,得到赔偿也很难,搞不好就会落下一个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
新的国九条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自己控股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虽然不能事事俱到,但仅仅一笔带过,笔者认为还是没有体现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的重视程度。
北大荒利用关联公司掏空上市公司最终沦落为巨亏公司,某远洋公司高管中饱私囊不顾公司利益签订巨额运力,华润集团高溢价并购不良资产等等案例层出不穷。投资者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投资者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各类股东平等权利如何得到平衡,这些都需要法律来保证,而不是一句空洞的话语所能奏效的。
完善退市制度本身没有错,但退市将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难以估算的损害,而这一条中根本没有提到退市制度下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任何文字叙述,让笔者觉得非常之忧虑,因为造成退市的原因很多,一个是造假退市,这个有法可循,发行人要回购股份,但控股东东非法侵占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退市,高管违规经营中饱私囊退市,责任如何认定,像某远洋公司,这些都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而在纲领性文件中没有任何提及,笔者认为是非常遗憾的。
从笔者角度来衡量,虽然新的国九条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到一个战略高度,但在前置条件证据举证和集体诉讼机制等方面并没有涉及,这是非常遗憾的,而这些才是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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