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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连续6年年报 涉嫌存在虚假记载行业人士建议投资者积极索赔

2024-03-20 00:15

    本报记者 桂小笋

    3月19日,上实发展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因此,公司及多名责任人将被处罚。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实发展年报虚假陈述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索赔。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监管部门查证的信息,上实发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3月29日,即2016年年报发布日,揭露日是2022年1月12日,因该公司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积极索赔。

    财报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告知书》显示,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此外,公司还有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的行为。

    鉴于这些行为,上实发展被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多名责任人被处以40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罚款。

    “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相关规定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市公司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有明显因果关系,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要积极行使权利,以免过了诉讼时效。”吴立骏说,投资者可以一并追究涉事高管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柏文喜告诉记者,从公开信息来看,上实发展涉及的虚假陈述包括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等。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公司高管的责任。根据《民法典》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监管对财务造假“零容忍”

    一直以来,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零容忍”。从上实发展被查证的信息来看,公司未来还面临新的问题。

    柏文喜分析,上实发展面临的后果可能包括法律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声誉损失等。“此前,资本市场也有上市公司因年报虚假记载,最终触及强制退市要求而告别资本市场,对于上实发展而言,目前被查出的问题比较严重,不排除也有类似危机。”

    吴立骏则表示,当前,监管对于资本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上实发展财务舞弊的金额比较大,如果后续进一步核实发现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终止上市,不过,上市与否不影响投资者诉讼,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旧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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