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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鹏:期货法将发挥三个重大作用

2022-04-20 19:04

    董少鹏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简称《期货法》),自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填补了相关领域法律空白,对于构建与我国经济地位相匹配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保障市场健康稳定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将发挥重大作用。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较早,迄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近年来,衍生品交易也逐步得到发展。在这部法律通过之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的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党的十八大以来,期货市场进入创新发展新阶段:新上市期货、期权品种快速增加,目前存量品种数量为2012年前的两倍多;金融期货品种体系进一步完善;交易所期权品种更加丰富。2018年3月,首个对外开放的期货品种原油期货上市;同年,铁矿石期货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2020年,证监会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例限制,标志期货市场开放度得到大幅度提升。出台能够覆盖全市场、全链条、更具权威性的相关法律十分迫切。该法顺利通过,值得祝贺。

    这部法律出台,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规范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市场化、法治化程度加深,各市场主体运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需要明显上升。为此,通过立法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其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功能,恰逢其时。

    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数量和范围来看,这是一个相对小众的市场;但由于这个市场事实上处在金融市场的顶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很大。通过立法对相关交易进行规范、完善监管机制,有利于引导相关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也有利于引导其他各方正确理解这一市场,从而发挥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该法规定,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明确持仓限额豁免;专门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等,体现了科学、理性、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的导向。

    二是统筹境内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互动发展,促进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大宗商品和相关金融产品领域,资金流动和风险传导已经是全球化的,特别是,很多大宗商品的主导价格主要在境外市场形成。国内市场主体参与国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必然面临资金流动、风险防范和监管合作问题。

    同时,随着中国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境外主体前来参与的热情也在逐步提升。特别是,有些品种为中国市场所独有,外资自然有配置需求。同时,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营销活动,也会涉及监管问题。

    为此,该法明确了对域外期货市场活动的适用效力;规定了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中外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作出框架和原则性安排。这对于促进境内外金融合作有序开展,提升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水平,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三是加强特定领域的风险防控,促进整体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我国金融市场规模日益壮大,不同领域、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市场之间风险传递、传染的概率大增。这就需要相关法律覆盖到每一个市场板块。这部法律既对传统的期货交易市场作出规范,又把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中,提升了法律的覆盖面和包容度。

    该法对交易者和交易所、经营机构、结算机构等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监管规则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金融机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为打击各种变相非法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区分专业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套期保值交易者和一般交易者,构建了交易者保护制度,完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该法在风险防控体系方面加强了构建,包括规定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等风控制度,明确期货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强化期货交易场所一线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测监控制度、构建立体多元的风险防控体系等。

    该法在总结既往市场实践,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纳入法律的同时,也在品种上市机制、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保证金多样化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安排,为后续改革发展预留了空间。

    期货法出台是对整体金融市场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一次大推动。随着该法加大宣传和落地生效,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将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的程度将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依法竞争、依法行权、依法维权的氛围将更加浓厚,从而推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编辑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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