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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 满足“真需求”不得“修暗道”

2021-12-06 00:42

    董少鹏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从满足市场需求和防范化解风险两方面着手,对交易商、投资者、交易标的及合约、保证金等方面提出更加规范的管理要求,细化了管理手段。这对于发挥该类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方面的长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促进该类业务与整个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规定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在其柜台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开展的收益互换交易,都纳入自律管理范围。与此相配套的一个具体措施是,明确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证报价”)专司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的日常监测等职责,收益互换业务信息都应当按照要求报送到其设立的“场外交易报告库”。

    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已将中证报价列入正式交易报告库名单,标志着该机构的报告库已经达到国际标准。依托这个数据库和监测系统,可以对收益互换业务风险进行即时监控和管理,实现风险监管的平台化和机制化。可以说,这套基础设施作为行政监管的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逐步完善和成熟,是一个重要成果。

    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从2012年试点以来,拓展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丰富了证券公司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也为资金融通、价值管理注入了活力。但在实践中,由于该类业务涉及的“可变通”因素较多,透明度相对较低,出现了以互换业务平台为工具,违规腾挪资金、搞监管套利的问题,如: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与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开展相关业务;证券公司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的交易通道;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其他逃避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这些把收益互换业务平台当作“暗道”的行为如不严格禁止,必然会把正常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工具和平台用坏,积累和放大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细化了收益互换业务的门槛要求,包括:对交易商实行资质管理;交易商必须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没有交易商资质的券商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对投资者(交易对手)来说,不但要明确其具有真实的业务需求,而且必须符合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是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的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标准。除此之外,对挂钩标的的范围和标准、收益互换业务规模和对冲交易持仓集中度,都明确了加强管理控制的要求;严厉禁止超越合规管理标准的产品、标的、主体进入市场。《管理办法》要求,收益互换业务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不得通过与其他衍生工具合约嵌套、拆分、组合形成非线性收益互换合约,变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主体信用是基础,信息透明是保障。证券公司及重要交易对手,按照有关要求向中证报价报送信息;中证报价对信息实行监测监控,同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分析方法,及时发现风险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与交易所和各证监局共享数据和信息,建立负面客户清单。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将既能够满足市场主体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的要求,也能有序疏导流动性、激发创新需求,增强市场的有效性。

    目前,《管理办法》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将于2022年12月3日截止。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加快压缩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规模,争取早日轻装上阵,共同推动这一业务模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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