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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新股“病从口入” 必须完善审核

2018-05-18 00:42

    ■董少鹏

    2018年,新股发行审核的否决率有所升高,至今的记录是40%左右。与此同时,企业主动撤回IPO申请材料和终止审查的情况也引起关注。有市场人士猜测发行制度有所调整,也有的猜测管理层实施了“窗口指导”。那么,发行制度是否有新的变化呢?

    首先,目前新股发行制度没有改变。《公司法》、《证券法》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证监会依据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全链条的规范条款;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为信息对称、公众监督、风险揭示提供了必要制度化保障。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介绍基本情况和作出承诺的重要法律文件。

    现行新股发行审核以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相关细则为依据,对企业招股文件和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审核,作出决定。

    其次,在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下,新股发行审核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突出表现是综合审核、全面审核机制更进一步。

    所谓综合审核,是指既重视审核财务指标,也重视审核非财务指标和因素。非财务指标和因素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独立性、环保环评数据、企业发展前景评估等。所谓全面审核,是指审核内容既要覆盖企业重点信息的全部,又要向纵深和关联处延伸,必要时进行刨根问底式问询和调查。比如,发审委为核实企业对自身经营情况描述的可靠性,问询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有资金往来,核查其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作出补充说明。

    在此严格审核氛围下,不少保荐人和发行人知难而退,这是一些企业主动撤回首发申请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这是股票市场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一个标志。无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还是拟发行企业,其敬畏监管是敬畏市场的第一步。

    目前,不少券商对IPO立项和申报标准进行优化,不仅关注财务指标,也更加关注企业技术转化能力、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核心竞争力等全方位指标。券商作为“一肩挑两头”的中介主体,以价值投资和依法合规双重理念选择和举荐企业,是维护投资者基本权益、保障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从这个角度讲,综合审核、全面审核机制“吓退”一些企业是大好事。

    当然,一些企业主动撤回IPO申请材料,发审委对一些企业终止审查,不等于相关企业都是作假者。而是随着新股发行常态化和从严审核机制进一步深化,部分申请发行的企业已不适合新的发展要求,必须调整自我。

    第三,所谓“IPO企业财务指标提高”的说法是误读。

    由于个别申请IPO企业没有通过审核,而其财务指标又符合现行发行标准,有市场人士认为,IPO企业财务指标提高了,监管层实施了“窗口指导”。这是一种误读。新股发行财务指标没有调整,如果要调整,则需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

    前述个别企业没有通过审核,不是由于财务指标问题,而是由于财务指标外的其他事项不符合审核标准。这是发行审核更加综合、更加全面的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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