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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心是“与风险对表”

2017-06-29 00:18

    ■董少鹏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落实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投资者和投资产品之间的风险匹配问题,专业服务者(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要负起责任,既要了解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又要讲明白投资产品的风险程度,实现投资者与投资风险“对表”,从而构筑起保护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

    一些人认为,金融机构推出任何金融产品,所有投资者都有权购买,否则就是不公平。乍听起来,似乎有一些道理;但从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来看,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产品销售模式,往往导致诸多不必要的风险事件。区分投资者类别、区分金融产品的风险级别,对于防控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一些投资者的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而市场创新发展的迫切性和驱动力又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的相继开通,A股纳入MSCI,国际投资者的参与将进一步加深。既要管控风险,又要鼓励创新,就必须以制度的方式把宏观监管要求和监管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这正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出台的大背景。

    客观来说,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不适当的投资者参与了不匹配的投资活动,就可能使风险无限度地放大。在特定的条件下,还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范下,各专业服务机构必须了解购买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必须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并制定分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风险等级。这就相对于在风险目前设立了一道门槛,增加了一个防范的隔离层、缓冲带。

    我们注意到,有人认为实施适当性管理办法之后,普通的投资者就不能够便利地购买股票或其他金融产品。这是一种误解。投资者通过了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风险评估测试后,不仅可以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级别一致的产品,也可以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级别的产品。不过,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专业服务机构要履行告知义务,投资者要履行承诺义务。当然,相关硬性规定是不能够突破的。比如,专业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及必要的从业履历,这是基本规定,不能突破。为了便利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类别转换,管理办法也制定相应的转化规则,体现了市场化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专业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还是普通的投资者,都应当将风险意识、风险门槛要“内化于心”。专业服务机构对投资者风险承受级别的评估测试,是一项硬的制度安排,但要落到实处,也必须有“软机制”的配合,要不断强化理念建设。无论是已经推出的股指期货、期权等产品,还是未来可能推出的风险较高的产品,普通投资者都不宜参与。这一点要讲清楚。设置适当性门槛,不仅不是不公平,而且是为风险泛滥设置了“堤坝”,是对公平和秩序的切实维护。

    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这是对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的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则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买给自己。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适当性制度的落脚点之一,就是强化投资者自身的风险约束。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为了多销售产品,对投资者风险测试弄虚作假、走过场,为不符合条件者放行的情况。对此,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行动,发现舞弊者予以严惩。每一个投资者都应当把风险测试当作保护措施,通过测试对自己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而不要为突破测试而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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